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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非法经营案)_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84********,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龙南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5日由龙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7月22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廖某某在其租用的位于**镇**村肖屋的养猪场屠宰生猪,期间,廖某某从龙南县乡镇等地的养猪场收购生猪,并雇请肖某某、黄某某帮忙。廖某某等人在周一至周五每天宰杀一至二头生猪,并在龙南县**道综合市场廖某某开设的生猪产品零售店内销售,数额50余万元。经查证,廖某某的屠宰场所未经相关许可,不属于生猪定点屠宰场所。

2019年6月23日龙南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6月25日,廖某某主动到该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等物证;2.户籍信息等书证;3.黄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所,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数额5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云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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