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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涟源市**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7年10月3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8年11月29日至2018年12月29,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3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2月13,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与罗某某(另案处理)系夫妻关系,两人一同在涟源市**镇**村经营一家“**酒店”,2016年11月份开始,罗某某便开始在该酒店接收“地下六合彩”投注。2017年2月份,廖某某开始帮罗某某收部分码单,吴某某、龙某某等与廖某某更熟的买码人,或者其他无法联系上罗某某的买码人,有时会通过廖某某下单,廖某某收到码单及买码钱后再将码单及码钱转给罗某某,至同年7月30日,廖某某、罗某某夫妇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共计接收龙某乙、龙某丙、龙某丁、吴某甲、龙某戊、吴某某、龙某某、吴某乙等人进行“地下六合彩”投注,收单金额60余万元,得返利7万余元。

2017年9月5日,被告人廖某某与罗某某一起在涟源市**镇**村其家中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2017年9月18日,罗小军代罗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还违法所得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文书、微信聊天记录、记账本等书证;2.检查笔录、辨认笔录;3.电子物证检验报告;4.证人罗某某、朱某某、龙某乙、龙某己、龙某丙、龚某某、吴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廖某某和共同作案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周中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15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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