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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涟源市***镇**村(原涟源市***镇**村)。因非法携带枪支,2020年5月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5月10日经涟源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同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17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2020年7月13日至7月27日)。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和蒋某某(另案已起诉)约好去涟源市***镇**村(以下简称**村)钓鱼,随后蒋某某打电话告诉刘某某(另案不起诉)要到培元村钓鱼,中午到刘某某家吃饭,刘某某同意了。当日上午10时许,蒋某某驾车和廖某某一起到了培元村,随后廖某某在车上用气枪打了4只斑鸠并捡回车上。蒋某某驾车接到刘某某后,廖某某在车上用气枪打了1只斑鸠,刘某某捡回车上。当日上午12时许,廖某某和蒋某某、刘某某在培元村月洪养殖场附近被涟源市公安局石马山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现场查获气枪一支,铅弹39粒,鸟类死体5只。经鉴定,廖某某使用的气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查获的5只鸟类死体系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珠颈斑鸠。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廖某某因非法携带枪支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5月9日,廖某某行政拘留期满,被涟源市森林公安局民警从涟源市拘留所口头传唤至涟源市森林公安局。

2020年7 月14日,被告人廖某某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5.同案人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伙同他人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增华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473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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