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廖**,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52********,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铜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明知我县发布了禁猎公告,仍于2019年7月,先后二次将捕兽夹放置于**镇**村**组其屋后山脚下的菜地里;8月份,又将捕兽夹放置于房屋对面自家田里,3次共夹到老鼠3只。
2020年7月3日傍晚7点多,廖**将一个大的捕兽夹放置于其屋后山脚下的菜地里,将邻居李某某的狗的左前脚夹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捕兽夹;
书证:人口详细、公告等;
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勘验、现场指认等笔录;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多次在禁猎期、禁猎区采用禁止的工具捕猎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管制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芳亮
检察官助理:朱艳娇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同录光碟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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