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51993********,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镇**村民委**村**号。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在明知缅甸陆龟、豹纹陆龟为国家保护动物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两次通过淘宝店铺“慢慢龟龟”和微信号“LHT213LJ”在网上销售上述陆龟。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1日,犯罪嫌疑人廖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出售缅甸陆龟1只,并邮寄至杨某某位于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居委**号的家中。
2.2018年6月7日,犯罪嫌疑人廖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向沈某某出售豹纹陆龟2只,并邮寄至沈某某位于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邸**的家中。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缅甸陆龟、豹纹陆龟均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7版)(以下简称CITES公约)附录II的物种。
另查明,2019年8月12日,公安机关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武宣县**镇**村民委**村一私房内抓获犯罪嫌疑人廖某某时,当场查获赫尔曼陆龟3只、辐纹陆龟1只、缅甸陆龟1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前述赫尔曼陆龟和缅甸陆龟为列入CITES公约附录II物种,辐纹陆龟为列入CITES公约附录I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猎鹰人员百科》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常州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搜查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中新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武宣县**镇**村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