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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号码44088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农场******房,现住该址。被告人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6日被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个月,2011年4月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7日被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6个月,201512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7年7月1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3月20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个月,2019年1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0日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5时许,公安民警在廉江市****山庄**厂内抓获被告人廖某某,并在其驾驶的汽车(悬挂车牌为粤G**)的后排座位靠背处搜查出猎枪1支,猎枪子弹4发。经鉴定,送检的枪型物体是枪支,能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4发子弹是自制猎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

检  察  官 尤廉清

                              检察官助理 方进贤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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