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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5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台山市**镇**村**巷**号,现住台山市**镇**村村尾河边小屋。2020年9月23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6时许,台山市公安局民警依法搜查了位于台山市**镇**村村尾被告人廖某某居住的河边小屋,缴获了其非法持有的枪支1支。

经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廖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

2、证人程某某、梅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物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相关书证。

8、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峰

                                  检察官助理:李秀芳

2020年12月3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台山市**镇**村村尾河边小屋。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三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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