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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县检诉刑诉〔2015〕34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67********,汉族,宜宾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宜宾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宜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日,被告人廖某某持疑似枪支1支到**乡**村**组**家具厂旁公路边打鸟时被巡逻民警挡获。廖某某对该疑似枪支系其所持有的事实供认不讳。2015年9月9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廖某某持有的疑似枪支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不具备配枪条件,而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县人民

检  察  员:杨启平

2015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4780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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