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51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51988********,壮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镇**村**号**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与董某某、陈某某、齐某某、吴某某(均已因本案被判刑)等人均是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投资人。2018年5月,该公司因涉嫌传销被公安机关取缔。被告人廖某某等人为挽回经济损失,遂于2018年8月26日21时许,从长沙市雨花区车站**路**酒店将该公司股东黄某某带至长沙市雨花区**路的**酒店**房,
强行控制至2018年8月27日8时许。期间,被告人廖某某等人对被害人黄某某进行了殴打,致使黄某某的头皮等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非法拘禁现场指认照片2张;2.开房记录、手机交易记录截图共计14张、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邵某某、陶某某、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同案人陈某某、董某某、齐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伤势鉴定意见;8.人物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为索取债务,参与共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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