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隽检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4196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县财政局**乡财政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住**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通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通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到2017年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凭借其通城县财政局大坪乡财政所工作人员的身份,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取得出借人的信任,以做生意、购买单位团购福利房、装修房子、给亲戚治病等事由,先后向不特定人员胡某某、许某某、胡某某、胡某某等68人借款,并承诺支付1分至3分不等的月息,总共借款资金246.295元,目前归还本金利息共计85.3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借条、廖某某借款明细表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杨某某、胡某某、胡某某、许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刘某某、戴某某、段某某、李某某、胡某某、胡某某、胡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胡某某、黎某某、李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吴某某、胡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通过向不特定人员借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俊文
检察官助理:吴正宇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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