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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大连太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兼任解放路分店店长,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1日移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廖某某协助李某(另案处理)组建大连太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公司)。作为公司二号人物,廖某某任职太和**公司监事,同时兼任金州区解放**店店长,负责公司人员招聘、具体运营管理等。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在李某和廖某某的组织、领导下,太和**公司工作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理财为名义,通过发放宣传单、组织宣讲会、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上述资金通过太和**公司在上海**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友)、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银信)设立的账户转入李超的个人账户,由李超控制支配,主要用于支付社会公众本息、公司运营费用、员工工资以及李某、廖某某个人消费等。

经审计,2016年11月8日至2018年8月28日,太和**公司收到安某某等507人通过转账方式的投资金额合计人民币52,264,374.00元,返回金额合计人民币21,088,641.12元,差额合计人民币31,175,732.88元。2016年10月18日至2018年8月24日,太和**公司通过富友和瑞银信平台入账金额合计人民币151,104,297.34元。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廖某某在辽宁省营口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德阳

检察官助理:吴琼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下列材料:侦查卷宗70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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