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87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住咸宁市温泉**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5月6日被咸宁市森林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森林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6月9日,被告人廖某某以咸宁市咸安区**镇**采石厂与**镇**村**组签订租地协议,租用该组小地名为“荒田”的洼地,用于组建咸宁双溪**制沙场的场地,廖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用石渣将地表填高平整,新建办公室、安装地磅、洗沙设备,制沙场建成后,运营至2016年12月,被咸安区环保部门责令停业。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廖某某主动对恒大制沙场补植复绿14.4亩,经验收合格。2019年3月8日,廖某某主动到咸宁市森林公安局咸安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 年8月6日,咸宁市林业勘查设计院会同咸安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实地对恒大制沙场占用林地面积复核调查,确认该场涉及林地面积11.15亩,非林地5.43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租地协议等;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农用地的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单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广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在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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