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826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小学对面**路**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第**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骆世明、林嘉锋,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3月2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4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廖某甲通过**镇**交易平台投标取得**镇**村“**”地块(面积共22754.5平方米,合约34.132亩。其中耕地22754.4平方米,合约34.13亩;建设用地0.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后廖某甲擅自在该地块上堆放集装箱,并填埋建筑垃圾、砖渣以及淤泥、沙等固体废弃物,造成该地块被毁坏的后果。经广东省**环境技术研究所鉴定:“**”地块被新填土壤压占,土层中含有大量砖石等建筑垃圾,农田生态系统尚未建立,经过土壤采样化验分析、评估,该地块土壤养分中全氮含量极缺乏,土壤综合肥力水平下降明显,该鉴定地块的农用地种植条件已经被严重损毁,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受到了严重制约。
2019年5月30日,**镇**股份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廖某甲签订“**”地块的提前终止合同,并没收廖的租赁定金150000元用于该地块的整改复耕工作。案发后,廖某甲的父亲廖某乙亦筹集资金积极对“**”地块进行了整改,经广东省**环境技术研究所2019年10月18日再次鉴定:“**”地块经过整改,已经具备农用地种植条件。
2019年9月14日,廖某甲主动到**分局冼沙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东莞市**镇**村地块农用地土壤质量状况调查分析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到案经过、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卫片影像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整改违法用地通知书、常住人口个人信息、涉嫌犯罪线索移送书、农田租赁合同书、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等书证,证人古某某、廖某丙、苏某某、廖某丁、廖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无视国法,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志辉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伍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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