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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非法制造枪支、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Z25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5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廖某某于2020年2月通过手机“拼多多”平台购买散装零件无缝钢管一根后,利用砂轮切割机及借来的电焊机,将该无缝钢管与其之前购买的射钉枪进行组装,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并放于其位于三台县**镇**村**组的家中。2020年10月25日三台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在其家中搜出该枪支及该枪支使用的铁砂两袋、瞄准镜一个。同日,三台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另搜查出老式火药枪一支。

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由射钉枪改装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搜查出的老式火药枪因枪管阻塞无法作枪支鉴定。

2.被告人廖某某于2020年2月底使用射钉枪改装的枪支在其家后山树林里打猎2次,猎得野鸡一只,同家人煮食。廖某某还利用塑胶猎网50米,在自家房屋前不远处放网猎捕野生斑鸠若干。

被告人廖某某于2020年11月8日通过电话向三台县公安局民警表示愿意自首并将其在阿拉善左旗的具体位置予以告知。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未知廖某某同意自首,于2020年11月11日将廖某某抓获。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其非法制造枪支和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肖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绵公物鉴(痕)字【2020】81号;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乔

检察官助理:姚刚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三台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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