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因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3日被巧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十多年前在**镇**村**路时,为方便开垦土地私自留存了疑似炸药15.2公斤,雷管76枚、导火索为6.6米在其家中。2019年10月1日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非法储存的疑似炸药中含有铵根离子及硝酸根离子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疑似爆炸物、雷管、导火索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证明;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昭通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测量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和收条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的规定,将爆炸物藏匿于家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荣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巧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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