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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集资诈骗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廖某某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伙同其丈夫蔡某甲(已判决)在苍南县矾山镇埔某某社区岭脚村252号的家中组织两场标会,并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参加。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在明知蔡某甲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帮助蔡某甲组织标会、收取会钱。

具体事实如下:

1、蔡某甲于农历2016年8月20日组织标会,组织至农历2018年6月20日倒会。蔡某甲除会首身份外,还使用杨某某奖、刘某甲、钟某某的名义参会,均已得会,还应支付221030元。蔡某甲还冒用会员陈某甲标会得69000元,冒用会员陈某乙名义标会得65600元。本场会蔡某甲共骗取355630元。被告人廖某某在明知蔡某甲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帮助蔡某甲组织标会、收取会钱。

2、蔡某甲于农历2017年11月10日组织标会,组织至农历2018年6月10日倒会。期间,蔡某甲除身份外,还使用刘某甲、吴某某、钟某某参会,均已得会,还应支付271690元,冒用刘某乙名义标会得款63000元。蔡某甲在该场会中共骗取334690元。被告人廖某某在明知蔡某甲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帮助蔡某甲组织标会、收取会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身份户籍证明、会单、借条、会员债权债务情况表及情况说明、银行转账记录、不动产信息登记信息查询、协助查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余某甲、陈某丁、苏某某、王某甲、陈某戊、王某乙玲、曾春英、蔡万山、李求进、陈某乙、钟昌由、欧阳开亮、林某甲、苏式秀、陈某己、李某某、蔡某乙、林某乙、陈某甲、李东莱、王某丙、蔡万山、余某乙、叶某某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金。被告人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莉

2020116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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