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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销售假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9﹞33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64********,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隆安县**镇**村**屯**号,现住百色市右江区**房。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4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开始,被告人廖某某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百色市右江区**小区**号经营“性用品批发零售店”。2018年初开始,被告人廖某某从网上或上门推销人员处,低价购进“蚁力神”、“中华肾宝”等产品加价在店内销售。2018年10月12日百色市右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各类产品共18种。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所查获的18种产品中有10种产品为假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清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供述和辩解;

4、涉案产品的认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德松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47763****;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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