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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公刑诉〔2018〕26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于什邡市,身份证号码510625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什邡市**镇**村**组。于2018年9月2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什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什邡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廖某某,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因在什邡市方亭街道万安菜市场内卖菜洒水问题发生口角,被害人曾某某腿部残疾不能正常行走,其持扫帚敲打被告人廖某某的电动三轮车,被告人廖某某未予理睬,随后被害人曾某某持扫帚击打被告人廖某某,被告人廖某某随即捡起扫帚还击,二人扭打分开后,被害人曾某某继续持扫帚追打被告人廖某某至一斜坡处,被告人廖某某持扫帚推被害人曾某某致其仰面倒地,造成被害人曾某某头部受伤。后群众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什邡市公安局民警赶赴现场并进行调查,当日15时许被害人曾某某被送往什邡市人民医院救治。2018年9月25日凌晨,被害人曾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当日被告人廖某某被什邡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什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曾某某死亡主要原因为因头部外伤致颅骨骨折、硬膜下、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其伤符合磕碰伤特征。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被告人廖某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毅

2018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什邡市**镇**村**组的住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3册,补充证据20页,光碟3张   

      3.被害人近亲属随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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