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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112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锡**物流有限公司**,出生地江西省宁都县,住无锡市梁某某**佳苑**号**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宁都县**镇**村**组)。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钱盛(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害人家属及诉讼代理人瞿忙付(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BL****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某某**佳苑**号门前地下车库入口处时,因使用手机而疏于观察路面,致车辆右前轮碾压躺在此处晒太阳的被害人田某某。当日,被害人田某某经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田某某系胸部遭钝性暴力作用致大失血、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主动报警,停留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8月7日,被告人廖某某家属先行赔付被害人田某某家属沈某某丧葬费人民币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被告人所用手机的刑事摄影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或者收集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解记录、收据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或者收集的扣押、勘查、辨认等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收集或者制作的监控视频、场景演示视频及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过失致1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亚平

检察官助理:郭晓雨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梁某某**佳苑**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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