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803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21994********,汉族,大学文化,系上海**培训机构**,户籍在湖南省长沙市**区**村**栋**号,暂住上海市徐汇区**小区**号**室。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日、9月2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请示,同年9月2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本院管辖。被告人廖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廖某某在上海市徐汇区**新村**号**室其暂住处,于闲鱼APP平台上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以人民币1,400元向昵称为“飞某某”的境外卖家购买绿色植株一盒。经鉴定,该绿色植株净重10.06克,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廖某某在上址被民警人赃俱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邮局海关工作情况说明及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查获快递箱及获取快递信息的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涉案快递箱被扣押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物流信息单、邮办处进出口邮件查验记录,证实被告人廖某某购买绿色植株的物流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称量笔录,证实被扣押绿色植株的成分、质量及被收缴等情况。
5.闲鱼软件聊天照片、支付信息图片,证实被告人廖某某向境外卖家购买毒品的过程。
6.相关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廖某某的身份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廖某某的到案情况。
8.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向境外卖家购买毒品并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处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慧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处,联系方式:13122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录像光盘1张,指定管辖函1份。
3.《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应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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