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8〕101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中港两地车司机,现住香港元朗**村**楼。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8年11月2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 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某某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某某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向本院出具《认某某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系短期多次往返旅客,有5次海关退运记录、1次征税记录。廖某某因走私行为,分别于2018年4月26日、2018年10月12日被海关处以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11月27日,廖某某驾驶牌照为粤Z****小型客车经深圳湾口岸无申报通道入境,被海关现场查获,在其车辆中控台内部查获三星旧手机18台、小米旧手机22台。经计某某,本次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0950元。
同日,廖某某被海关行政扣留并随案移送侦查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走私货物及扣押决定书;2.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查验记录及出入境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计某某证明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一年内因走私被处以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再次走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某某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杰
2018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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