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检刑诉〔2020〕88号

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镇**组**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兴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廖某某为赚取3000元运费,明知是拉运走私冻品仍受他人雇请,驾驶桂E****1中型厢式货车到东兴市中越界河北仑河边楠木山村的一处空地,过驳了一批冻牛杂,后按指示在原地等候出发。次日7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驾车在原地等候时被缉私民警当场查获,缴获冻牛杂7.62吨。经鉴定,该批冻牛杂属于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价值人民币121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冻牛杂、车辆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清点记录、手机通话清单、扣留现场笔录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3.涉案冻品检验检疫的函、价格评估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5.证人卢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他人走私冻品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某起帮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伟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7707****;

2.刑事侦查卷卷宗壹册、光盘贰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