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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赌博案)_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华容县**镇**社区**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从事“地下六合彩”买码活动,将下线严某某收取的散户赌民投注上报给上线庄家“阿红”(在逃),廖某某与严某某及“阿红”通过微信支付或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结算。至案发时,廖某某共收取严某某投注约人民币66万元,廖某某从上线“阿红”处按照投注额1%返点非法获利约人民币6600元。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廖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暂扣其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说明、银行转账记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

2.证人周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万某某、任某某、宋某某、严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卫

2020年4月14

附: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8203****;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两册,检察审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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