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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赌博案)_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9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组**号)。2015年5月7日因犯赌博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2015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赌博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赌博,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路**号**地产及其居住的广州市白云区**街**街**号**房内,接受周某某、何某某等人投注“六合彩”外围赌博,其中接受周某某投注金额为人民币92475元。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廖**在上述居住地接受26人投注“六合彩”外围赌博时被民警抓获。民警缴获赌资人民币4505元、投注单据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赌资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志英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0张。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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