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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710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接到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圆山街道的买家李某某的微信联系,要求购买各3包的K粉和“开心粉”毒品,经商议, 双方以每包400元的价格交易共计人民币2300元的毒品,并约定到清远市佛冈县**镇**花园门口交易。当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来到约定地点,上到李某某的小汽车拿出毒品进行交易,李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将2300元转给被告人廖某某,交易后,被告人廖某某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其贩卖的疑似毒品6小包。经鉴定,其中交易的3小包检测出毒品MDMA成分(净重 2.69,俗称:摇头丸)。同时,在被告人廖某某身上缴获 29小包疑似毒品,其中5.03克毒品中检测出毒品MDMA成分(俗称:摇头丸)另还查明,被告人廖某某从2019年6月3日至12月3日期间,通过微信联系,先后五次在清远市佛冈县**镇**花园分别将价值人民币2400元、2300元、2200元、 2300元、2700元的毒品(K粉、开心粉)贩卖给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缴获的毒品、毒资;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明知毒品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晓苑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作案通讯工具手机一部、润喉糖盒一个、利是袋一个;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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