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二部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6196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洪湖市**职工。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洪湖市**街道**号**院**单元**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6月3日被洪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5月22日被洪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15日由洪湖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0日左右,刘某某(另案处理)因将陈某某(另案处理)给的毒资挪用后无钱购买麻果贩卖,便找被告人廖某某帮助其赊购麻果。被告人廖某某明知刘某某赊购麻果是为了贩卖,仍以人民币25元/颗的价格找周某甲(2018年因病去世)赊购了100颗麻果交给刘某某。2018年3月12日,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000元给被告人廖某某,让被告人廖某某归还其赊购麻果的人民币2500元,并让其用另外的人民币2500元再购买100颗麻果。于是,被告人廖某某再次以人民币25元/颗的价格找周某甲购买了100颗麻果。之后,刘某某送了三颗麻果和一袋冰毒给被告人廖某某作为报答。被告人廖某某帮刘某某购买麻果共计200颗,净重约19.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案经过、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朱某某、甘某某、徐某某、周某乙、殷某某的证言;3. 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鄢烈武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洪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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