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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贩卖毒品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31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3日11时30分许,经通过电话联系后,被告人廖某某在徐某某龙塘镇下海路龙板村路口对面树林处以50元的价值贩卖了1小包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许某某。

2、2020年4月13日15时50分许,经通过电话联系后,被告人廖某某在徐某某龙塘镇下海路龙板村路口对面树林处后向吸毒人员许某某贩卖1小包50元毒品海洛因时被徐某某公安局龙塘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民警从廖某某的身上缴获2小包疑似毒品海洛因、300元毒资、1部手机。从许某某身上缴获50元毒资、1部手机。经称重,现场缴获的2小包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物品净重共0.21克。经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缴获的2小包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物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小包毒品海洛因、350元人民币、2部手机(其中许某某的手机已发还);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7.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枫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羁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2册170页,检察卷1册16页。

3.涉案2小包毒品海洛因、350元人民币、2部手机(由侦查机关扣押)请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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