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二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廖某某,绰号龙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勉县,住勉县**镇**村**组。该廖 2016年11月23日因吸毒被汉中市汉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月23日因吸毒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同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0月9日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于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被告人廖某某沾染上毒品冰毒,后因吸食毒品被多次行政处罚。2018年10月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不久又沾染上毒品冰毒,多次从李某某(男,2020年2月死亡,殁年34岁)处购买毒品冰毒吸食。期间,因无钱吸毒,被告人廖某某便产生了以贩养吸的想法,经李某某介绍,被告人廖某某认识了马某某(绰号老马,男,51岁,已另案处理),后廖某某在汉台区糖果网吧上网期间又认识一贩卖毒品的男子(基本情况不详),并从马某某及该男子处购买毒品冰毒,部分用于吸食,部分用于贩卖。
2020年6月的一天下午,廖某某在汉中市汉台区糖果网吧上网期间认识的一男子手中购买了一包约0.7克的毒品冰毒。返回勉县城区马营新村的租住处后使用电子秤等工具将所购的0.7克毒品冰毒称量分装成数个小包。数天后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曹某某(女,已被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王某某来到廖某某的租住处,发现廖某某屋内茶几上放有冰毒和冰壶,王某某提出在廖某某家吸食毒品冰毒,廖某某因王某某系孕妇就拒绝了。王某某就掏出300元现金要求购买毒品冰毒,廖某某收取现金后拿出两小包共计约0.3克的毒品冰毒(一包约0.1克、一包约0.2克)出售给王某某。后王某某、曹珊带着毒品冰毒离开,事后,王某某在家中将所购毒品冰毒全部自行吸食。
2020年8月,被告人廖某某先后三次到汉中市汉台区从马某某手中购买了三包共计约6.2克毒品冰毒,返回勉县城区的租住处先后使用电子秤等工具将所购的6.2克毒品冰毒称量分装成数个小包。
2020年8月21日22时许,袁某某(已另案处理)收到吸毒人员杨某某(已另案处理)要求购买毒品的消息后,就联系廖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廖某某表示同意并驾驶自己的陕UZ5150别克轿车前往勉县定军山镇右所村一组给袁某某送货。行驶至袁某某家附近的路口处,廖某某将一小包约0.1克毒品冰毒以100元价格出售给袁某某,袁某某支付现金100元离开。当晚,袁某某将该包毒品冰毒以200元价格出售给杨某某,杨某某将所购毒品冰毒吸食。
2020年9月,袁某某、杨某某等人先后被勉县公安局查获,被告人廖某某担心贩卖毒品的事情败露,就逃匿至勉县新铺镇铜钱坝村十组冯某某家中躲藏。期间,廖某某将封装毒品冰毒的电子称等工具丢弃至勉县水磨湾桥下的河中。
2020年10月13日12时许,勉县公安局民警在勉县新铺镇**村**组冯某某家中,将廖某某等人现场抓获,并在冯某某家地下室案板下现场查获廖某某藏匿的疑似毒品冰毒一小包(毛重0.846克,净重0.472克)、吸毒工具冰壶一个、吸管三根、打火机一个、锡纸一张。
2020年10月16日,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勉县公安局送检的从冯某某家中查获的可疑毒品LH2020-732-1中检出二甲基砜和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为了以贩养吸,多次购买毒品冰毒并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自胆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举证质证提纲1份,涉案财物表1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法院:冰壶1个,吸管3根,打火机1个,锡纸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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