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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0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乡**村**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6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购毒人员廖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王某某取得联系,双方谈好以 1000元的价格购买“白粉”的交易,并约定好由被告人王某某将一小包“白粉”通过邮寄方式寄到深圳市宝安区。随后购毒人员廖某某在微信上转给被告人王某某1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则将一小包“白粉”伪装后装在快递箱内邮寄至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区***路******栋。2020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在上述收货地址的丰巢快递柜内查获了涉案“白粉”的快递包裹。经称重和鉴定,缴获的“白粉”净重0.9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湛江市**县**村***号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白粉”(0.94克);2.书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取样笔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3.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称量取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连刚

检察官助理:李梁莹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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