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廖某某,绰号“肥仔”,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7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中路**号之一**苑**号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微信转账收取毒资的方式,在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路**苑路段、**镇商业街,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从中牟利。
2020年9月19日,民警在清远市清新区**镇**街右一街**号**幢**抓获廖某某,并在屋内起获毒品、电子称、包装袋等物品。随后又对其位于清远市清新区**镇**中路**号之一**苑**号楼**的住处进行搜查,起获毒品、包装袋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志远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现暂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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