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80********,汉族,不识字,无固定职业,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镇**村**号。被告人廖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日被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新集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新集矿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新集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淮南市公安局新集矿区分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2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至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廖某某在淮南市多次向蔡某某、张某某贩卖冰毒,具体如下:
1.2019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楼蔡某某家附近,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蔡某某约0.3g的冰毒。
2.2019年8月25日晚上,被告人廖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楼蔡某某家附近,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蔡某某约0.3g的冰毒。
3.2019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楼蔡某某家附近,以550元的价格贩卖给蔡某某约0.3g的冰毒。
4.2019年9月2日上午,被告人廖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路口,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蔡某某约0.3g的冰毒。
5.2019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楼蔡某某家附近,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蔡某某约0.3g的冰毒。
6.2019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楼蔡某某家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蔡某某约0.7的冰毒。
7.2019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廖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楼蔡某某家附近,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蔡某某约0.3g的冰毒。
8.2019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廖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楼蔡某某家附近,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蔡某某约0.3g的冰毒。
9.2019年9月26日晚上,被告人廖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楼906室蔡某某家,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蔡某某约0.7g的冰毒。
10.2019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楼蔡某某家附近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蔡某某约0.3g的冰毒。
11.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楼蔡某某家附近,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蔡某某约0.3g的冰毒。
12.2019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在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酒店(惠利大道店)张某某家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约1g的冰毒。
13.2019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廖某某在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酒店(惠利大道店)张某某家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约1g的冰毒。
14.2019年10月10日下午,被告人廖某某在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酒店(惠利大道店)张某某家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约1g的冰毒。
15.2019年10月15日晚上,被告人廖某某在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酒店(惠利大道店)张某某家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约1g的冰毒。
16.2019年10月18日晚上,被告人廖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酒店(惠利大道店)张某某家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约1g的冰毒。
17.2019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医院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约1g的冰毒。
18.2019年11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淮南市谢家集区纬六路**药店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约1g的冰毒。
19.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酒店(惠利大道店)张某某家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约1g的冰毒。
20.2019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医院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约1g的冰毒。
21.2019年1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酒店(惠利大道店)张某某家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约1g的冰毒。
22.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酒店(惠利大道店)张某某家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约1g的冰毒。
23.2019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在淮南市谢家集区**路**小区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约1g的冰毒。
24.2019年12月14日晚上,被告人廖某某在淮南市谢家集区**镇**农贸市场,以9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约1g的冰毒。
25.2019年12月17日0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淮南市谢家集区**镇跃**农贸市场,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约1g的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多次贩卖冰毒共计约18.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卉卉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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