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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公开版)_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检二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住四川省宁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临时羁押于四川省攀枝花市看守所,2019年9月19日移交兴平市公安局,2019年9月21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你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初,被告人苏某某(五哥、已起诉)电话联系之前在缅甸果敢自治区认识的朋友被告人廖某某(自称“李申”)欲购买毒品,廖某某同意后并和其上线干妈周某某商量,廖某某的干妈周某某同意将毒品出售给苏某某,在买卖双方彼此不信任的情况下,周某某指派廖某某来陕西咸阳“考察”苏某某是否有购买毒品的能力和诚意,廖某某来到陕西咸阳后,经双方多次商议达成一致共识,先由廖某某苏某某的侄子(苏某)回缅甸果敢老街,作为苏某某购买毒品后付款的人质,苏某某将毒品安全收到 并交付全款后周某某廖某某再将苏某某的侄子(苏某)放回中国。后廖某某就和苏某某侄子(苏某)一块离开咸阳赶至缅甸共和国果敢自治区老街

2019年2月初,周某某指使廖某某告知苏某某尽快汇款,后苏某某指使其儿子苏某分两次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自助提款机向周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xxxx1,户名:郝某)汇款6万余元欲购买毒品,2019年2月中旬的一天,苏某某和其儿子苏某开着一辆陕D****7半挂车赶至云南省保山市,后和廖某某与“干妈”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毒品事宜无果后,廖某某按其干妈周某某指示让苏某某又返回咸阳继续等待。2019年3月9日,被告人赖某某(已起诉)在三哥(廖某某所称干妈周某某)的安排下,在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一家圆通快递公司将提前用圆柱体胶管伪装好的毒品快递包裹邮寄至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召望北路菜市场东门,并注明收件人名字“五哥”和收件电话:1871724****,寄件单号:820058964240,寄件人信息为:赖某某,当日赖某某住进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一家宾馆,并将情况汇报于廖某某廖某某将情况如实转述给干妈周某某,2019年3月10日,廖某某与干妈周某某指使赖某某乘坐大巴车从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赶至云南省昆明市汽车站,2019年3月11日到昆明后赖某某住到一家宾馆,并于当日下午乘坐8L9983航班飞机从昆明长水机场赶至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于2019年3月11日21时30分许到达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其下飞机后与苏某某(五哥)取得电话及微信联系见面后被兴平市公安局****

2019年3月15日侦查人员在咸阳市秦都区马庄镇街道圆通快递店提取了赖佳泉从云南镇康县南伞镇寄给苏某某(五哥)的伪装后的毒品快递包裹箱,单号为:820058964240,经称量,毒品总重量为:1436.5克,其中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为:780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656.5克(毒品冰毒为:617.9克,毒品麻古为:38.6克),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份。

被告人廖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在四川省攀枝花市田房检查站被盘查的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的毒品等物证;

2.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快递单据、出行记录等书证;

3.证人苏特、苏帅同案被告人苏某某赖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毒品鉴定等鉴定意见;

6. 现场检查、辨认、称量等笔录;

7.讯问被告人廖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宏

2019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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