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29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原系**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12月被公司开除。2020年1月至3月,被告人廖某某虚构自己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身份,以该两家公司需要采购设备为由,向设备供应商被害人刘某某、梁某某、尹某某索要诚意金、佣金、设备调试费等,骗取被害人刘某某81664元人民币,梁某某16264元人民币,尹某某6000元人民币。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还利用自己的多个微信号假办成自己的领导、同事等人与被害人微信聊天,诱使被害人相信其确实有设备采购需求。2020年4月,被害人发觉被骗遂报警。2020年7月9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路**科技园**栋**宿舍抓获廖某某,并缴获其vivo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燕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涉案款物未缴获,手机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