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一部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始兴县**镇**村**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廖某某通过炒股微信群和被害人李某某成为了微信好友,并主动和对方攀谈,在获得李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廖某某将自己另一个伪装成炒股指导老师的微信账号(微信昵称为“风清扬”)推荐给李某某。此后,被告人廖某某便通过该微信账号指导李某某炒股,并诱骗其使用一款名为“MetaTrader4”的虚拟炒股软件进行股票交易,且谎称该软件进行的是真实交易。随后被告人廖某某又使用另一个伪装成该软件客服的微信账号(微信名为“mxci开户客服”)联系李某某,并以使用该软件炒股需要充值为由向李某某行骗,从李某某处骗得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笔录等;6.电子数据: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鲁婧
检察官助理:卢文昊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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