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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诈骗案)_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一部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始兴县**镇**村**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廖某某通过炒股微信群和被害人李某某成为了微信好友,并主动和对方攀谈,在获得李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廖某某将自己另一个伪装成炒股指导老师的微信账号(微信昵称为“风清扬”)推荐给李某某。此后,被告人廖某某便通过该微信账号指导李某某炒股,并诱骗其使用一款名为“MetaTrader4”的虚拟炒股软件进行股票交易,且谎称该软件进行的是真实交易。随后被告人廖某某又使用另一个伪装成该软件客服的微信账号(微信名为“mxci开户客服”)联系李某某,并以使用该软件炒股需要充值为由向李某某行骗,从李某某处骗得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笔录等;6.电子数据: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鲁婧

检察官助理:卢文昊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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