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202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住江北区**栋**号,无业。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2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补查,2020年5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使用自己和其亲友的身份信息在闲鱼网和微信,发布出售翡翠、蜜蜡、佛像之类信息,之后将有购买意向的被害人引导至微信******,随后廖某某从他人处以低价购买相似货品发给被害人或收到钱款后不予发货,被害人发现被骗要求退款退货时,廖某某遂将对方从微信删除。
1.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廖某某使用闲鱼帐号*******发布出售翡翠项链、手链的信息,被害人王某甲信以为真,向廖某某提供的*******微信内转帐13000元用以购买翡翠玉髓首饰。随后,廖某某购买外形相似的玉髓首饰邮寄给王某甲,王某甲发现被骗后要求退货退款,廖某某遂将其拉黑。
2.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廖某某在闲鱼帐号上发布出售尼泊尔佛像的信息,引导被害人刘某甲在其微信*******,刘某甲给其支付4007元定金后,廖某某始终不发货,并将刘某甲拉黑。
3.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廖某某使用闲鱼号“*******”及其微信号*******,谎称出售尼泊尔铜鎏金佛像,骗取梁某某钱款3000元,之后廖某某始终未发货,梁某某多次询问后被其拉黑。
4.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廖某某使用微信号*******发布出售尼泊尔工艺品,被害人王某某以3000元价格购买尼泊尔工艺品1件,并将货款转入廖某某提供的“孟某某”帐户。尔后王某某一直未收到货物,多次询问廖某某后被拉黑。
5.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廖某某使用闲鱼帐号发布出售尼泊尔佛像信息,将被害人班某某至其微信号******,班伟支付2000元定金后,廖某某始终未发货,班某某询问时被其拉黑。
6.2019年8月25日,被害人丁某某在闲鱼网上看到出售蜜蜡手串的信息,遂以3000元、5000元、6000元价格购买3件蜜蜡手串,并将钱款转账至廖某某和王某乙的收款二维码内。随后,廖某某联系刘某乙以低价购买外形相似的人工蜜蜡邮寄给丁某某,丁某某发现被骗后要求退款,被廖某某拉黑。
7.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廖某某发布出售翡翠首饰信息,将被害人李某某引导至其微信******,李某某以7500元价格购买翡翠套链1套。尔后,廖某某以418元价格从刘某乙处购买外形相似的玉髓饰品邮寄给李某某,李某某发现被骗后要求退款,被廖某某拉黑。
综上,被告人廖某某实施诈骗犯罪七起,犯罪数额共计465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刑事照片、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等人陈述及闲鱼、微信聊天、转账截图;3.证人王某乙、刘某丙、刘某乙、刘某丁等人证言;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丽
检察官助理:王琼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金昌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讯问笔录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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