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廖某某与万某某(已判决)从江西回贵州途中因没钱遂起实施诈骗的犯罪动机,二人商议后准备湘潭实施诈骗,并事先准备好作案工具。
2019年7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伙同万某某骑自行车窜至湘潭市雨湖区一大桥沿江风光带附近实施诈骗,两人锁定正在独自骑自行车的被害人何某某为作案目标,之后万某某便骑着自行车在何某某的前面故意掉了“一沓钱”在地面上,随后廖某某赶紧骑自行车从后面过来,将地上的“一沓钱”捡起来,并与何某某搭讪,假装要与何某某一起分钱。随后万某某假装来找钱从前面返回来,伙同廖某某以排除嫌疑为借口,要求检查何某某的随身财物,在检查财物过程中,二人套出了何某某手机的开机密码及微信支付密码,检查完之后,廖某某假装保管何某某的手机,之后二人找借口让何某某在原地等待,得手后万某某伙同廖某某快速转走何某某的银行卡内14000元现金,在湘潭市雨湖区解放路一线多个小卖部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进行消费套现,共计13593元,万某某分得约7000元。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某被骗的VIVO手机价格为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此致
检察官:吕盛德
检察官助理:段康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