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村**号**楼**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4月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廖某某以借款的名义,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持续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假房产证作抵押,虚构其丈夫做药材生意、女儿开超市、银行融资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骗取多名被害人的钱财。分别骗取被害人熊某某人民币178800元,舒某某人民币98000元,孙某某人民币98000元,陈某某人民币39000元,胡某某人民币809990元,洪某某人民币128000元,刘某甲人民币62015元,黄某某人民币49000元,郑某某人民币75200元,郭某某人民币313500元,刘某乙人民币482000元,王某某人民币531698元,韦某某人民币153200元,杨某某人民币573500元,彭某某人民币172000元,潘某某人民币35000元,共计人民币3798903元。上述赃款已全部挥霍。
接被害人熊某某等人的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将被告人廖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廖某某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害人熊某某等16人与被告人廖某某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转账记录;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人熊某某等人签的借条;廖某某诈骗1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798903元的资金明细表;廖某某的身份材料等。3.被害人熊某某等16人的陈述。4.证人田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廖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廖某某名下的建设银行卡交易记录;廖某某持有的苹果手机、华为手机内的电子数据;廖某某、田某某名下的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的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丁立
检察官助理 龙飞
2020年5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