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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440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谎称可以为被害人做法事解除厄难和痛苦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

1、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廖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丽景城**栋**单元**房,以做法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4895.66元。

2、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廖某某在上述地方,以结缘金、做法、学易经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0537.64元。

3、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廖某某在上述地方,以做法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某14408.88元。

4、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廖某某在上述地方,以供观音做财库、贷款定金供观音、建风水馆、学风水面相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甲99511.68元。

被告人廖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廖某某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调取的李某甲的个人账户尾号为5995平安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调取的吴某某的个人账户尾号为3299建设银行和尾号为2508中信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调取的黄某某的尾号为2919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调取了廖某某、王某某等人的微信、支付宝交易转账记录,情况说明、附卷光盘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田某某、徐某某、林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吴某某、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关于廖某某涉嫌诈骗案的专项审计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在李某甲的手机内提取了李某甲和廖某某的微信账号信息、李某甲和廖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某甲和廖某某微信交易记录,在吴某某的手机内提取了吴某某和廖某某的微信账号信息、吴某某和廖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吴某某和廖某某微信交易记录,在王某某的手机内提取了王某某和廖某某的微信账号信息、王某某和廖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王某某和廖某某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王某某和廖某某微信交易记录、王某某个人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在黄某某的手机内提取了黄某某和廖某某的微信账号信息、黄某某和廖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黄某某和廖某某微信交易记录;(2)光盘四张:支付宝、微信调证、电话录音、廖某某给小孩治病视频光盘各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强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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