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19〕738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080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廖某甲在应酬中认识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韦某某。期间,被告人廖某甲对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韦某某谎称,其父亲是华奥•阳光城悦府大股东,已经用人民币1000万元的保证金拿下华奥•阳光城悦府二期承建工程,现在在找承建方去建主体工程。尔后,被告人廖某甲特意拿事先制作好的假的华奥•阳光城悦府二期承建合同、以及刻有广东省华奥集团有限公司的字样的印章给甘某某等人看。甘某某等人更加相信被告人廖某甲的身份,更加相信与被告人廖某甲合作有项目做。随后,被告人廖某甲以工程修改图纸、修改合同需要经费,而报销款项没批下来为由,向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韦某某要钱,甘某某等人信以为真,愿意给钱被告人廖某甲。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廖某甲骗得李某甲人民币8000元,骗得李某乙人民币25000元,骗得甘某某45300元,骗得韦某某人民币220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羁押证明、销售清单、借条、发票、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活期明细、函、企业信用信息二手车交易合同;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廖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韦某某、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丽坤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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