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被告人廖某某伪造大庆市师范学院音乐舞蹈学院2017级学生项某某的身份,在校内全能墙QQ空间发布交友贴与被害人孙某某结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廖某某通过编造急需用钱理由及使用被害人支付宝花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3,047元。
2.2019年11月,被告人廖某某伪造大庆市师范学院音乐舞蹈学院2017级学生项某某的身份,在校内全能墙QQ空间发布交友贴与被害人王某某结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廖某某通过编造急需用钱理由及使用被害人支付宝花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950元。
3.2019年11月,被告人廖某某伪造大庆市师范学院音乐舞蹈学院2017级学生项某某的身份,在校内全能墙QQ空间发布交友贴与被害人刘某某结识后,编造各种急需用钱理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700元。
4.2019年11月,被告人廖某某伪造大庆市师范学院音乐舞蹈学院2017级学生项某某的身份,在校内全能墙QQ空间发布交友贴与被害人张某某结识后,编造各种急需用钱理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490元。
综上,被告人廖某某诈骗作案4次,共骗取人民币7,187元。
被告人廖某某2019年12月11日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所骗钱款全部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本案的立案决定书及侦破经过、被告人廖某某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与被告人廖某某聊天记录、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与被告人廖某某转账记录等;
2.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系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建议以涉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超
检 察 员:朱 璇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12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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