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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城**号**栋**号。2015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本院在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宣某甲、宣某乙。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7月份,被告人廖某某以帮其父廖仲德办理社保为幌子,授意一打牌认识的男子“周主任”(另案处理)冒充有关部门领导取得被害人宣某甲、宣某乙的信任,进而骗取被害人宣某甲、宣某乙向张某某、谢某某帐户转账30050元,均被其用于个人赌博。

被告人廖某某被挡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帮助父亲办理社保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宣某甲、宣某乙数额较大财物用于赌博活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晨光

2020年5月9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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