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兴安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廖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83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广东省台山市**镇**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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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2020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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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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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被告人廖某某在 “**”平台上发布售卖饰品的广告,被害人范某某(女,22岁)看到广告后通过微信与廖某某取得联系。2019年7月11日至9月21日期间,廖某某以售卖饰品的名义,先后收取范某某共计人民币13,936.20元,后廖某某将此款用于生活花销。案发后,廖某某已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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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在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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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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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官 孟宪荣 助理检察官 赵中华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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