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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诈骗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310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湖南郴州住湖南省宜章县*********小组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院批准,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事先与同案人杨某某(在逃)通谋,由廖某某盗取有家长群的微信账号后将该微信账号中的“家长群”卖给杨某某,后由杨某某进入该家长群实施诈骗,骗得的钱款后再分给廖某某。2020年9月6日,被告人廖某某通过在**APP上发布赠送游戏皮肤的虚假广告的方式,骗得了就读于潮州市湘桥区**中学****班的陈某某的微信账号及登录密码,后通过修改该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申请冻结该微信号的方式盗取了该微信账号。得手后,被告人廖某某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陈某某的微信账号内“**中学**家长群”的入群二维码贩卖给同案人杨某某。2020年9月11日,杨某某以其二个微信号进入该微信群,在群内虚构了班主任老师和学校财务的身份,并通过发布学校推出一套辅导资料的假信息的方式骗取了上述微信群中16名学生家长的钱款,共计骗得钱款人民币3168元。作案后,同案人杨某某尚未将诈骗所得钱款分给被告人廖某某。案发后,赃款无法追回。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祥歆

                                               检察官助理 林家楷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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