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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7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街道**街**街**号**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廖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龙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21日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案发前系被害人龙某某雇请的挖掘机司机。2019年8月,被害人龙某某将被告人廖某某派至长沙市岳某某**项目的工地上驾驶挖掘机。为图财,被告人廖某某在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利用微信号为“xifuhe**”的账号将自己冒充为**公司商务部副经理“唐某某”,虚构多记挖掘机工时、混凝土项目合作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龙某某共计人民币602588元,被告人廖某某将所得赃款用于网络赌博与日常开销。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廖某某以还钱为名义向岳某某**项目施工员刘某某借微信收款码。随后,被告人廖某某冒充“唐某某”使用微信号为“xifuhe**”的账号,虚构多记挖掘机工时的事实,以返利的名义让被害人龙某某向其提供的刘某某的微信收款码转账人民币50000元。刘某某收到龙某某的转账后,扣除人民币5000元的借款,将其余45000元转账给廖某某微信号为“ailo**”的帐号。

2、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廖某某向其微信好友“凤丫头”借微信收款码。随后,被告人廖某某冒充“唐某某”使用微信号为“xifuhe**”的帐号,虚构多记挖掘机工时的事实,以返利的名义让被害人龙某某向其提供的“凤丫头”的微信收款码转账人民币76588元。“凤丫头”收到龙某某的转账后,将其中人民币70000元分两次转账给廖某某微信号为“ailo**”的帐号。

3、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廖某某冒充“唐某某”使用微信号为“xifuhe**”的帐号,虚构多记挖掘机工时的事实,以返利的名义,骗得被害人龙某某向其提供的袁某某长沙银行新化支行“62144678731********”账户转账人民币126000元。

4、2019年11月,被告人廖某某冒充“唐某某”使用微信号为“xifuhe**”的帐号,虚构混凝土项目合作的事实,以入股的名义让被害人龙某某向其提供的指定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50000元。2019年11月17日,被害人龙某某分三次共向被告人廖某某指定的袁某某长沙银行“62144678731********”账户转账人民币150000元;2019年12月2日,被害人龙某某向被告人廖某某指定的黄某某兴业银行“6229085530********”账户转账人民币100000元;2019年12月3日,被害人龙某某向被告人廖某某指定的唐某某中国银行“62178526000********”账户转账人民币100000元。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廖某某向被害人龙某某退赔人民币2000元。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廖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大(小)挖机计时签收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账单记录、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炼

检察官助理柏若文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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