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公诉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常宁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常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廖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支付成功截图给店家看,以此方式在常宁市多个商店骗取香烟。
1.2019年4月9日下午,廖某某至**路丹丹烟酒行,骗取吴丹两条和天下香烟,价值1860元。
2.2019年5月3日下午,廖某某至泉峰办事处凤妹几食品店,骗取胡文兵两条和气生财、两条芙蓉王、五包芙蓉王香烟,价值1555元。
3.2020年5月8日上午,廖某某至三角塘镇省道S214旁“市群村农家食品店”,骗取刘运秀两条芙蓉王香烟,价值460元。
4.2020年5月14日,廖某某至**镇秋成食品店,骗取刘翠容两条和天下和一包和天下香烟,价值1953元。
5.2020年5月16日,廖某某至荫田镇伍秀食品店,骗取刘志秀两条和天下和一包和天下香烟,价值1953元,廖某某离开店后,刘志秀发现廖某某未付款后,在荫田镇将廖某某扭送至派出所。
经鉴定廖某某骗取的财物共计价值77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刘志秀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熠
2020年8月18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羁押在常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侦查卷壹册、检察内卷壹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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