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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19〕118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北省赤壁市**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6月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决定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伙同吴某某(已判决)先后在本市江岸区解放大道**广场开设“**咖啡馆”、安徽省台肥市瑶海区**广场开设“**咖啡馆”,雇佣“键盘手”、“酒托女”、“传号手”实施“酒托”诈骗。具体方式为:由“键盘手”冒充女性身份,通过购买和注册的微信、QQ、陌陌等账号及女性图片,通过上述账号采用“附近的人”、“摇一摇”等方式在互联网上结交被害人,以交朋友、一夜情、谈恋爱等名义在互联网上与其聊天,取得信任后获取其身份、生活、工作等基本信息,后将被害人约至“**咖啡馆”、“**咖啡馆”见面。“键盘手”将被害人信息通过“内部”微信、QQ群(奋斗群、二炮工作室等)将发给“传号手”,再由“传号手”将被害人信息通过内部群(例如:“一号内部群”)发送给“酒托女”,“酒托女”根据被害人信息冒充“键盘手”虚构的女性身份,与被害人至上述两处不对外营业的“咖啡馆”见面并进行消费,并与“咖啡馆”、餐厅内的服务员、调酒师、保安相互配合,用廉价购进的酒水及餐食诱使被害人下单消费。2017年5月至8期间,以廖某某为首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共骗取17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47500.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POS机账目明细、搜查笔录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杜某某、陶某某、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南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与他人组成犯罪集团,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胜兰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案卷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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