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号,住广东省中山市**镇**村**路**号商铺。因本案于2020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间,被告人廖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上谎称有口罩出售,骗取被害人温某某人民币198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2部、电信SIM卡2张、SIM卡卡套3张、银行卡22张、天翼4GSIM卡2张、黑色内存卡1张、红色刷机卡1台、人民币现金173790元。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返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户籍资料等;

   3.证人王某某、陈某某、曹某某、何某某证言;

   4.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记录及拍照;

   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兆廉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关押于紫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