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85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镇**村**排**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廖某某谎称自己从事宠物繁衍养殖行业、有宠物猫狗出售,骗得被害人马某甲于2020年5月18日至5月23日支付购买宠物款项共计人民币11192元,用于赌博及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马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11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景芳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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