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住梅州市梅县**镇**花园**区****房,群众,自由职业,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蕉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蕉岭县看守所。
本案由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1月24日至同年2月7日;同年4月7日至同年4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2月6日至同年3月6日;同年4月16日至同年5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给被害人办理贷款等业务的过程中,趁机用被害人的手机申请贷款并转走,或趁机骗取被害人在其使用的POS机上刷卡并将钱转走,或借口帮被害人处理债务等方式将钱据为己有,共计骗取8位被害人的钱财594899.71元(后退还各被害人共175964.07元),均被其用于偿还欠款及生活开支。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1)2018年被害人张某某因办理贷款事宜认识被告人廖某某,2018年12月,廖某某借帮张某某处理贷款债务之机,将张某某转给他的5万元骗走。
(2)2019年9月,经廖某某介绍,张某某将一辆日产天籁小汽车进行抵押,廖某某以处理张某某的车贷按揭款的名义骗取张某某车辆抵押款19000元(后退还8905元)。
2、2019年3月初的一天,廖某某经人介绍给被害人钟某某办理中邮贷款,2019年3月17日下午,廖某某借机骗得钟某某的手机、中国银行卡及密码,随后用POS机刷卡方式骗得钟某某27000元中邮贷款(后退还7690.7元)。
3、2019年5月,被害人谢某某找廖某某办理“平安普惠”贷款,廖某某在贷款到账后借机将谢某某的17万元贷款骗走。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廖某某还趁机使用谢某某的手机私自以谢某某的名义申请了微粒贷5000元贷款和360借条6000元贷款,并将贷款资金骗走,同时还骗取了谢某某的花呗资金3999.6元、建设银行信用卡资金7000元(后退还24368.37元)。
4、(1)2019年7月2日,廖某某趁查看被害人罗某某手机时,私自用罗某某的名义申请了建设银行“快e贷”88000元贷款,在贷款到账后编造“过账”理由将该笔钱骗走。
(2)同年7月5日,廖某某以帮忙办理“房贷优惠政策”为由,骗取罗某某去申请新的农行账户和k宝,随后趁查看罗某某的农业银行APP的机会,私自用罗某某的名义申请了农业银行“快捷贷”43700元贷款,并将钱骗走(后退还9万元)。
5、2019年7月,被害人黎某某因新房装修找到廖某某办理贷款,中途廖某某以贷款需要“过桥”资金的名义骗得黎某某信用卡内的钱及美团贷款资金共计42548.49元。
6、2019年9月,被害人陈某某找廖某某办理贷款,9月3日下午,廖某某以办理贷款需要过公账制造流水的名义,骗得陈某某5万元(后退还4万元)。
7、2019年9月5日,廖某某借帮被害人陈某某取消其广发信用卡“财智金”分期之机,骗得陈某某39651. 62元(后廖某某父亲代为退还2000元)。
8、2019年9月6日,廖某某借给被害人黄某某办理贷款之机,使用POS机刷卡套现的方式骗得黄某某43000元(后退还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 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廖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冬兰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在蕉岭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壹份。
4.随案移送物证手机壹部、POS机壹部,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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