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53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大通湖区**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至2019年9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6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伙同邓某某(另案处理)在网络游戏“穿越火线”中发布广告,谎称加入其战队可以送王者武器,以此为由吸引被害人关注。被害人杜某某在晋江市**街道**宿舍楼**栋**其宿舍内看到此广告,根据广告的提示进入YY语音并找到被告人廖某某。被告人廖某某以刷王者武器需要充值Q币为由,骗取被害人杜某某向其提供的QQ(126094****)充值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Q币。充值完成后,被害人杜某某提出不想要武器想要退款,被告人廖某某等人又以通过微信充值不能退款,必须通过银行卡支付才能退款为由,骗使被害人杜某某向邓浩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2203201500********,户名:罗某某)转账人民币1500元。诈骗成功后,邓浩通过远程控制将被害人杜某某的QQ聊天记录删除,并将电脑关机。
2019年6月21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湖南省长沙县易网网吧抓获被告人廖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还全部赃款。
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QQ聊天记录,微信充值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廖某某的身份信息、户籍证明、前罪判决书、社区矫正材料,收条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璜瑜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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